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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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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是指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偿还债务。 法拍房通常具有不限购、低于市场价、税费种类少、交易周期短等优点,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法拍房也许能捡个大便宜,但若盲目跟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较大风险。 那么,究竟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的分析与解读,本人得出了以下结论: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 第一,“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租赁权设立,不论租赁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或是物权(学术界目前尚存在争议),都应当先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优先实现; 第二,“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众所周知,查封(常见的是财产保全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实现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即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 第三,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去除拍卖财产上本应继续存在的租赁权。例如,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买卖不破租赁体现了什么原则(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什么意思(1)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1)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1)买卖不破租赁相关(1)论买卖不破租赁(1)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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