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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辖制度的修改及完善

吉客安家 2020-06-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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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管辖制度的修改及完善   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是执行难中的难点,而现行的一审管辖制度是形成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根本性因素。因此,只有对现行的一审管辖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执行行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新的执行管辖制度,才能使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走出当前的困境。   截至2005年8月,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29件,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5件。此外,我院赴外地执行案件多起。从结案率及实际执结率来看,这些案件要比其他案件低。可以说,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不仅是我院、亦是全国各级法院执行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各级法院进行了许多探索,如一些地方法院之间建立了区域性的执行协作关系。但是,这些“舍本求末”的探索迄今为止未能根本扭转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严峻形势。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者确立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如果不了解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症结所在,我们就无法确定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是由各种各样因素造成的,但是,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根本症结在于现行不合理的执行管辖制度。只有重构执行管辖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异地执行案件现象,并尽可能地减少委托执行案件,使异地执行、委托执行走出当前的困境。   一、我国执行管辖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的执行管辖制度执行管辖,是指将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它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一级或某一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执行案件、执行事务等执行权的问题。执行管辖所解决的是不同法院在案件执行上的分工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6条根据执行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在执行案件管辖的确定上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即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主体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都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因此,绝大多数的案件实际上是由一审法院执行。由是,我国现行的执行管辖制度可称之为一审管辖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执行管辖制度弊端一审管辖制度源于审执不分的司法体制,而审执不分司法体制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过去市场经济不发达,人财物流动不频繁,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同处于同一法院管辖区域范围极为常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建立审执不分的司法体制,确立一审管辖制度,执行人员(亦是审判人员)熟悉案情,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易于知晓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便利执行措施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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